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養老服務 > 退休政策

北京市企業退休工資如何計算

一、北京市企業退休工資如何計算

北京市企業退休工資如何計算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下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被保險人的基本養老金;

(二)被保險人退休後死亡的喪葬補助費;

(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支付項目的費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髮生支付困難時,由市財政部門予以支持。

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的,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相關手續的;

(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

1998年7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被保險人,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個人賬户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户儲存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被保險人,除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外,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過渡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2006年1月1日以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被保險人,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户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償金,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照原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執行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辦法。

被保險人死亡後,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被保險人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隨本市經濟發展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被保險人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最低標準的,按照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發給。

基本養老金實行正常調整制度。具體調整方案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執行。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工資計算方法

本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户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户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件)。

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髮給過渡性養老金。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人員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的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下同)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新辦法計發待遇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限制。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其中,符合規定的待遇項目及標準,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項目,仍從原渠道列支。

本辦法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企業退休工資如何計算,其實計算方法不算複雜,只要掌握了計算規律,熟悉並認真研讀計算辦法很容易就算出自己的退休工資。與此同時一定要仔細核對企業的實施辦法是否與法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