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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暴力應該怎樣索賠

遭遇校園暴力,作為受害人該怎麼做?事後如何維權?

校園暴力應該怎樣索賠

首先,應當掌握安全自救常識,如果遭遇校園暴力,一定要沉着冷靜,採取迂迴戰術,儘可能拖延時間。必要時,向同學、老師呼救求助,採用異常動作引起周圍人注意。人身安全永遠是第一位,不要去激怒對方,從其言語中找出可插入話題,緩解氣氛,分散對方注意力,同時獲取信任逃脱。在學校不主動與同學發生衝突,一旦發生及時找老師解決。

在維權方面應該注意做好取證工作,如報警、拍照、電話錄音等,以免後期侵權人對侵權事實予以否認。如果證據欠缺,受害人主張相關權益會非常困難。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一般為一年,也就是説在事故發生一年內,應儘快啟動法律程序,否則超過訴訟時效,即使受害人訴至法院,侵權者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法律上也不能支持受害人的訴訟請求。事故發生後,受害人可積極與侵權人協商賠償事宜,但一旦協商不成,應儘快委託專業律師介入,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校園暴力事件,學校承擔責任應如何認定?

在校園暴力事件中,學校未盡到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主要表現在:學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對於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知道,但未及時告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學生因脱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學校有違反《中小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等情形的。

如果學校出現上述情況,則可以認為學校在主觀上存在故意或者過失,屬於學校的責任事故,學校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比如學生在校期間受傷,學校沒有及時採取措施將學生送往醫院並通知學生的法定監護人,這屬於學校沒有履行保護義務;如教師發現學生攜帶匕首等危險品進入學校等不當行為,沒有履行管理義務,學校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大學生受到人身損害的,卻適用於一般侵權責任規則。

校園傷害事故屬於一般民事侵權行為,其歸責原則應適用民事責任承擔的一般規定,即過錯責任原則。在學校與學生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應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學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也對學校責任的認定作出了相應規定。對於不滿10週歲的學生在校園受到傷害,學校承擔推定過錯責任,即發生傷害事件後首先推定學校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學校在證明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時,不承擔責任。

相關法律也規定,對於10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學生在校園受到傷害時,學校承擔過錯責任,即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時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數額根據其過錯程度確定。學生髮生意外傷害,學校並無過錯時,應依據公平原則,由雙方合理分擔責任。校園傷害事件中認定事故的責任歸屬,不能僅僅因為事故發生在校園,就要一律由學校負責。學校未盡到相應職責時,根據過錯原則應由學校承擔相應責任;當學校和學生對於傷害的發生均有過錯時,應按照各自的過錯大小,承擔相應責任;當雙方均無過錯時,應合理分擔責任,最大限度保護學生合法權益。

預防校園暴力事件發生有哪些具體措施?

2005年教育部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六條措施》,公安部同時制定了《公安機關維護校園及周邊治安秩序八條措施》。教育部在2006年發出指示,要求在全國中、小學校創建和諧校園,以確保廣大中小學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這對於預防校園暴力構建和諧校園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學校要嚴格管理,加強防範;同時充分發揮班主任的重要作用,班主任要密切關注學生的異常表現,及時排查安全隱患,及時化解學生之間的矛盾,防止矛盾積累和激化,同時還要及時與學生家長聯繫溝通,把問題扼殺在萌芽狀態。

老師在平時的教育中,需要提高學生心理知識和法律意識,增強學生心理的容納性和承受力。加強學生的正義感,處理事情的靈活性,學會自我保護;教會學生遇事冷靜,靈活機智,立即逃脱,並尋求幫助;教育學生敢於保護自己和他人。學校應當建立一套校園暴力的管理機制,包括防範處理、化解矛盾、責任追究、後續處理等;並聘請少年犯等服刑犯人不定期到學校現身説法,或參觀少管所或監獄,以讓學生受到極其深刻而又令人警醒的教育。

綜上所述,校園暴力出現傷害的,應該在傷害發生一年內及時進行索償。索償的關鍵就是責任的認定。而校園暴力的責任並不一定就全部歸責於學校,主要還是看過錯哪邊比較大。根據法律的規定判斷責任是歸屬於學生,學校,還是雙方,作出正確的判斷。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校園暴力應該怎樣索賠?”問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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