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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進行偵查監督的工作範圍有哪些

偵查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法律手續是否完備,有無非法拘捕、錯捕或漏捕人犯的情況;
(二)在立案、偵查、預審、勘驗、搜查、扣押、鑑定中,有無違法行為
(三)在訊問被告人和詢問證人中有無違法亂紀、刑訊逼供等情況。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
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檢察院進行偵查監督的工作範圍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