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檢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要由誰決定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監察“管轄爭議”,是指對於同一監察事項,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監察機關都認為自己具有或者不具有管轄權而發生的爭議。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監察機關發生管轄爭議之後,應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監察機關,由該上級監察機關確定由哪一個監察機關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六條,各級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管轄本轄區內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所涉監察事項。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檢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要由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