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立案條件是如何的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後,應予以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
①起訴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②起訴是否符合法定起訴程序,即審查行政複議是否必經程序;
③是否重複起訴;
④起訴手續是否完備,起訴狀內容是否明確。
經過審查,人民法院可作如下處理:
(1)決定受理。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在接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立案,並及時通知當事人。
(2)認為所接受的案件有欠缺或基本證據不足的,要求當事人補正。補正後符合受理條件的,從當事人補正後交人民法院之日起七日內立案,當事人無法補正或逾期不補正,因而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認為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接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人民法院在七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後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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