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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獻血法獎勵辦法

我國實行獻血獎勵辦法,對十八週歲至五十五週歲的健康公民,如果積極參加獻血和在獻血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當地的有關部門會給予表彰和獎勵,且公民在臨牀上需要用血時,可以免去血液有關費用,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可減少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十四條規定,公民臨牀用血時只交付用於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無償獻血者臨牀需要用血時,免交前款規定的費用;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臨牀需要用血時,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免交或者減交前款規定的費用。第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對積極參加獻血和在獻血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國家獻血法獎勵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