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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環境獎獎勵辦法(2006年修訂)

中華環境獎獎勵辦法(2006年修訂)

中華環境獎獎勵辦法(2006年修訂)

為了提高全民族的環境保護意識,促進中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根據《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章程》,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設立中華環境獎。

頒佈單位: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06-08-04

實施時間:2006-08-04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條 為了提高全民族的環境保護意識,促進中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根據《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章程》,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設立中華環境獎。

第二條 中華環境獎是中國環境保護的社會性獎勵。

第三條 中華環境獎旨在表彰和獎勵為中國環境保護事業做出重大貢獻和取得優異成績的個人或集體。

第四條 個人獲中華環境獎,其榮譽證書、獎金、獎盃授予個人;集體獲中華環境獎,其榮譽證書、獎金、獎盃授予集體。

第五條 設立中華環境獎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和中華環境獎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設立中華環境獎評選辦公室(以下簡稱評選辦公室)。

第六條 中華環境獎組委會由黨和國家有關部門及社會團體的代表組成。組委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和副主任由組委會委員選舉產生。

第七條 組委會的任務

(一)指導中華環境獎的評選工作;

(二)聘任評委會委員,推薦評委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三)審定中華環境獎的有關規定和評選工作計劃;

(四)審定中華環境獎當年評選的主題;

(五)批准中華環境獎評獎活動資金使用計劃及財務決算報告;

(六)研究處理中華環境獎評獎工作中其他重大問題。

第八條 中華環境獎評委會由環境保護及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各方面的專家、學者、管理人員和社會知名人士組成。評委會由組委會委員和評選辦公室推薦。評選辦公室建立評委專家庫。

每屆評委會由評選辦公室根據當年確定的評選主題,按主題類別從評委專家庫中隨機抽取5人,共計25人,評委由組委會確認,組委會主任發給聘書。評委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由組委會主任提名,評委會委員選舉確定。

第九條 評委會的任務

(一)選舉評委會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

(二)在組委會指導下,制定並實施評委會的工作計劃;

(三)審核候選者的事蹟材料,提出獲獎候選者名單;

(四)選出中華環境獎獲獎者,並向組委會提交中華環境獎評選結果;

(五)協調處理評選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評選辦公室的任務

(一)草擬中華環境獎的有關規定和工作計劃,經組委會批准後實施或協助評委會組織實施;

(二)根據組委會委員推薦,建立評委專家庫,負責從專家庫隨機抽取每屆的評委;

(三)提出中華環境獎評選圍繞的主題建議;

(四)對候選者的推薦材料按照評審規定進行形式審核;

(五)負責評選活動的日常工作及其他相關組織協調工作。

第十一條 中華環境獎候選者的產生,由部門推薦和社會推薦相結合、個人或集體自薦需經上級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政府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二條 積極參加或支持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在環境保護或其他相關的社會實踐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或集體,有資格被推薦參加中華環境獎的評選:

(一)長期為保護和改善中國環境努力工作且成就顯著;

(二)為保護環境和治理污染做出重大發明或提出重要建議,被採納後環境效益特別顯著、社會效益特別突出或經濟效益巨大;

(三)在環境管理、城鎮環境治理、企業環保、生態保護、環保宣傳教育等某一方面開展的工作或活動中,社會影響面大,具有典型的示範作用。其產生的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顯著。

(四)在其他方面為中國環境保護事業做出突出貢獻。

第十三條 中華環境獎的候選者不受國籍、地區、種族和宗教信仰等限制,凡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都有資格獲得中華環境獎。

第十四條 中華環境獎不同時期可圍繞不同主題開展評選活動。主題選擇由評選辦公室根據當年國家環境保護形勢和重點工作的需要提出,經組委會審議確定。

第十五條 中華環境獎的評選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助。捐助款數額大的或獨家捐助某一屆評選的,可給予相應的冠名權,即“中華環境獎××杯”。

第十六條 中華環境獎可按捐助者意願在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設立中華環境獎基金,由中華環境獎評選辦公室統一管理,用於支持中華環境獎的評選活動。

第十七條 中華環境獎評選活動每年進行一屆,獎項設置為:環境管理獎、城鎮環境獎、企業環保獎、生態保護獎、環保宣傳獎五類。每屆評選出中華環境獎不超過5名,每名獲獎者(單位)獲得獎金50萬元人民幣,並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盃;同時評選出中華環境獎--綠色東方獎不超過20名。在不超過20名獲獎名額內,每一類可以多於或少於4名獲獎者,每位獲獎者(單位)獲得獎金5萬元人民幣,並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盃。評選結果將根據每年的評選進程,結合當年的宣傳計劃,適時向社會公佈並舉行中華環境獎頒獎典禮。

第十八條 中華環境獎評選的程序

(一)每屆評選工作於當年的7月開始,評選辦公室向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發送開展中華環境獎評選活動的通知,同時在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網站上和報刊上公佈該通知。申報材料由部門推薦和社會推薦相結合、個人或集體自薦需經上級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政府部門審核同意,於9月30日之前報評選辦公室;

(二)評選辦公室根據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報評委會。已經獲得過中華環境獎或其他全國性環保獎項的申報材料,原則上不再納入評審範圍。評委會對名單中的候選者進行評議、複核,提出不多於二十五名獲獎候選者名單;

(三)評選辦公室根據獲獎候選者名單,通知獲獎候選者補充事蹟音像資料等材料報評選辦公室;

(四)評選辦公室對獲獎候選者進行考查,並將中華環境獎獲獎候選者的照片和材料及時在新聞媒體上公示,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對公示後提出疑義的,由評選辦公室負責調查核實有關材料,寫出書面調查報告報評選委員會,由評委會決定是否保留其獲獎候選者資格;

(五)評委會對公示後無疑義的獲獎候選者或按本條(四)的規定確認保留資格的獲獎候選者進行最終評定,評選出中華環境獎的獲獎者和中華環境獎--綠色東方獎獲獎者。評選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出席會議的委員人數應達到該屆評委會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獲獎者必須得到到會評委會委員半數以上的贊成票並經組織委員會審定後方可獲獎。

(六)組委會為中華環境獎獲得者頒發榮譽證書、獎金、獎盃。

第十九條 在評選活動中,對營私舞弊、弄虛作假和有行賄、受賄行為,或在推薦材料中有嚴重失實的,經查實,取消該候選者的獲獎資格,已經授獎的,撤消其榮譽證書,追回頒發的獎金、獎盃。

評委會委員有上述行為者,一經查實,由組委會取消其評委資格並從評委會專家庫中除名。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中華環境獎獎勵辦法》(2000年6月21日發佈)同時廢止。

標籤:環境 獎勵 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