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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華獎獎勵辦法

文華獎獎勵辦法

文華獎獎勵辦法

文華獎旨在貫徹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鼓勵藝術關注現實和藝術創新;以公正性、權威性、導向性為原則,通過評獎,促進優秀劇節目的產生和藝術人才的成長;促進舞台藝術作品面向市場、面向觀眾;推動專業舞台藝術創作演出的繁榮發展。

頒佈單位:文化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03-12-30

實施時間:2004-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條 文華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舞台藝術政府獎。

第二條 文華獎旨在貫徹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鼓勵藝術關注現實和藝術創新;以公正性、權威性、導向性為原則,通過評獎,促進優秀劇節目的產生和藝術人才的成長;促進舞台藝術作品面向市場、面向觀眾;推動專業舞台藝術創作演出的繁榮發展。

第三條 文華獎每三年評選一次。

第四條 文華獎的評獎對象是整台的舞台藝術作品,包括戲曲、話劇、歌劇、音樂劇、舞劇、兒童劇及有整體構思、非組團組台的大型歌舞、樂舞、雜技、曲藝、木偶、皮影劇目等。

第五條 文華獎設文華大獎、文華新劇目獎和文華單項獎。文華單項獎包括文華劇作獎、文華導演獎、文華編導獎、文華音樂創作獎、文華舞台美術獎、文華表演獎6個獎項。為了鼓勵獲獎劇目多演出,特設榮譽獎,對獲獎劇目演出場次累計兒童劇超過千場,其他品種超過500場的劇目授予榮譽獎。

第六條 文華大獎從獲文華新劇目獎的劇目中產生。文華單項獎從獲文華大獎、文華新劇目獎的劇目中產生。

第七條 文華獎每屆獲獎劇目總數不超過50台,文華大獎不超過獲獎劇目總數的20%。各藝術門類的獎項額度,由評獎委員會根據舞台藝術創作演出的實際情況提出建議,報文化部審批核準。

第八條 參加文華獎評獎的劇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全國各專業藝術表演團體和其他所有制職業劇團創作演出的新劇目(包括改編、移植的劇目);

(二)首演日在參評之日前5年以內;

(三)正式公演累計50場以上(歌劇、崑曲公演20場以上);

(四)歌舞、樂舞、雜技、曲藝、木偶、皮影劇目新創作成分須佔全劇目的2/3以上。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藝術團體參評劇目的推薦申報;軍隊藝術團體參評劇目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推薦申報;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與單位所屬藝術團體的參評劇目,由其主管部門推薦審報;文化部所屬藝術團體參評劇目直接向文化部申報。申報工作包括參評劇目的材料報送、資格審查和選拔推薦等方面。申報劇目數量以文化部當年度所發的申報通知為準。

第十條 評獎期間文化部設立文華獎評獎委員會,下設評獎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文化部藝術司)。

評委會委員的組成人員從文化部文學藝術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並予以聘任。評委實行迴避制度,參與參評劇目創作、演出的專家(以節目單為準)不得擔任評委。

第十一條 評獎辦公室按照參評條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對申報劇目進行審核初選,符合條件者提交評委會進行評選。

第十二條 評委會根據評獎門類、按專業分組審看評獎辦公室提供的初選劇目視盤或錄像,並根據各藝術門類獎項額度,以分組投票的方式評選出文華新劇目獎。

第十三條 獲新劇目獎的劇目必須參加三年一屆的中國藝術節演出。

在藝術節期間,以評委會現場觀看演出,同時邀請觀眾參與的方式,從獲新劇目獎的劇目中評選出文華大獎;從全部獲獎劇目中評選出文華單項獎。

第十四條 以上各項評獎結果由文化部審核後予以公佈,並在該年度的中國藝術節期間舉行頒獎儀式。

第十五條 評獎委員會成員和評獎辦公室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評獎規定。評獎委員會成員在評獎中有違反規定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文化部取消其評委資格。評獎辦公室工作人員有上述行為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參評單位和個人在申報和評獎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由文化部取消其參加評獎的資格,並撤消已獲得的獎項。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每一屆文華獎的評選辦法可由評獎辦公室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此前的文華獎評獎辦法自行廢止。

標籤:文華獎 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