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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質證的效力

效力是經過質證的證據才可以作為定案依據。證據必須要在法庭上出示並經過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依據。庭審中,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進行質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五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經庭審質證。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説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行政訴訟中質證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