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能否中斷行政訴訟時效
民事訴訟不能中斷行政訴訟時效,行政訴訟無時效中斷。《行政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之所以沒有規定訴訟中斷的法定事由及情形,
因為行政訴訟時效中斷將重新計算訴訟期間,導致行政行為長期得不到實際執行,同時違背行政訴訟的一事不再理制度,造成行政相對人逃避行政行為約束或濫用訴權。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系針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是針對相對人作出的且須依法送達相關法律文書,行政相對人一般應知道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內容及相關訴權。
二、行政訴訟的範圍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法律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5、申請行政機關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上述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而侵犯相對人人身權、財產權之外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則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除非法律、法規作出了特別規定。行政訴訟的排除範圍,是指哪些行政行為不可訴、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
實際上,想要提起行政訴訟的話,當然也是越早越有利於取證,有些人以前沒有行政執法的概念,對於行政單位的侵權行為也是用民事訴訟的眼光來看待的。對於行政執法糾紛,民事法院根本就不會受理,隨後直接走行政訴訟的流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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