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有沒有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一、行政訴訟有沒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行政訴訟沒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行政訴訟時效與民事訴訟時效有個重要的區別是,民事訴訟時效有中斷的規定而行政訴訟沒有,僅有時效延長的規定。(《行政訴訟法》第4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3條)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期間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民法典》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可惜行政訴訟並沒有類似的規定。正因為行政訴訟沒有時效中斷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對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滿後的信訪是不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或延長的。行政訴訟時效的開始仍是從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或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計算。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九十五條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訴訟是否有時效要求?
行政訴訟則是有時間限制的,如果超過了法定的時效,那麼即使法院受理了、具體行政違法,起訴人也無法勝訴。
1、普通訴訟時效
(1)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為3個月。(《行政訴訟法》第39條)
(2)經複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為15日。(《行政訴訟法》第38條第2款)
2、特殊訴訟時效
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特殊訴訟時效,比如30日(森林法)。
3、最長訴訟時效
(1)是行政相對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但未被告知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為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1條)
(2)是行政相對人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涉及不動產的為20年,其他的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2條)
三、行政訴訟時效有以下幾種規定:
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起訴期間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五,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複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由於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
雖然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案件一樣,都是有訴訟時效的規定的,但是不管是何種情形出現,都是不會導致時效中斷的,故此不管是任何人,若是想提出行政訴訟,就必須要了解案件訴訟時效的期間,一旦時效中止,就不能在提出行政訴訟的請求了。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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