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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證據的質證要如何進行

1、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經庭審質證。
2、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由申請調取證據的當事人在庭審中出示,並由當事人質證。
3、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進行質證。
4、經法庭准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證據問題相互發問,也可以向證人、鑑定人或者勘驗人發問。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35條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無正當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接納。

行政訴訟證據的質證要如何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