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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如何提供證據

行政訴訟中提供證據:行政訴訟中,原告需要提交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起訴被告不作為的事實材料、行政賠償中損害事實的證據材料;而被告要在答辯期限內提供證據,而答辯的期限是收到起訴書副本15天內。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中如何提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