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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被告可以延期提供證據嗎

看情況。行政訴訟證據有書證、物證、視聽材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行政訴訟的證據的作用是證實或説明行政案件的真實情況是否存在,任何一個行政案件的真實情況都需要用證據來加以證明。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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