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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審查行政訴訟證據

在答辯期滿開庭前。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調取證據申請書。調取證據申請書應當寫明下列內容:證據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等基本情況;擬調取證據的內容;申請調取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案件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於案情比較複雜或者證據數量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前向對方出示或者交換證據,並將交換證據的情況記錄在卷。

如何審查行政訴訟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