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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證據如何提交

1、在案件受理通知書或者應訴通知書送達時候,當事人收到舉證通知書。當事人需要根據舉證通知書的期限內,提交證據。
2、當事人收集證據時候,發現無法調查收集證據時候,向法院書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若證據可能滅失的時候,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若證據不能按時提交,及時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否則承擔不利後果。
3、當事人將證據收集好,整理證據目錄,到法院提交證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的證據如何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