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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行政許可正當程序如何規定?

一、撤銷行政許可正當程序如何規定?

撤銷行政許可正當程序如何規定?

撤銷行政許可的程序是對違法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填寫撤銷審批表,報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並送達行政許可撤銷決定書;辦理註銷手續(收回正副本);無法收回予以公告;因撤銷損害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賠償。

一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也就是説原來的法律、法規、規章准予從事某種活動,後來通過修改,對這種行為加以禁止。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即對原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頒發行政許可的條件進行了改變,提高了准入的門檻,或者對許可範圍進行了調整。被許可人必須滿足新的許可條件或者對其從事活動的範圍作一定的限制,因而對已頒發的行政許可作出變更。

二是頒發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行政許可撤銷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1、可以撤銷的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2、應當撤銷的情形

(1)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2)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許可的法定程序主要包括啟動、立案、調查、聽證、決定等。行政機關是我國政府設立的管理部門,行政機關具有一定的執法權,以維護社會的正常運行,如果經認定符合法定程序要求,需要對行政機關的許可進行撤銷的,需要按照啟動撤銷申請、立案調查取證、參與聽證確認,作出是否予以取消的最終決定等步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