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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撤銷行政複議決定書

申請撤銷行政複議決定書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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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撤銷行政複議決定書的決定書怎麼寫

  杭政發〔2017〕63號
杭錦旗錫尼鎮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5日,額日和巴特爾等五户牧民向旗人民政府遞交複查申請書,請求對杭錦旗人民政府於2010年10月25日作出的杭政複決字〔2010〕19號行政複議決定書及錫尼鎮人民政府於2007年6月4日作出的《錫尼鎮人民政府關於巴音布拉格嘎查牧民張世成草場四至界線的意見》(錫政發〔2007〕35號文件)進行復查並予以撤銷。2017年3月10日,錫尼鎮人民政府向旗人民政府報告稱,因錫政發〔2007〕35號文件存在錯誤,申請撤銷錫政發〔2007〕35號文件。
  經審查,2007年6月4日,杭錦旗錫尼鎮人民政府作出《錫尼鎮人民政府關於巴音布拉格嘎查牧民張世成草場四至界線的意見》(錫政發〔2007〕35號文件)。額日和巴特爾等五户牧民不服該意見,於2010年8月20日向杭錦旗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杭錦旗人民政府於2010年10月25日作出杭政複決字〔2010〕19號行政複議決定書,對錫政發〔2007〕35號文件予以維持。
  現查明,錫政發〔2007〕35號文件存在以下問題:1.無利害關係人申請;2.未適用法律法規;3.未向當事人交代救濟權利。確定草牧場四至界限,應當由直接利害關係人書面申請,並嚴格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錫政發〔2007〕35號文件在作出時未對額日和巴特爾等利害關係人提供的草牧場權屬證明材料等證據進行嚴格審查。
  按照有錯必糾的原則,現決定:
  撤銷杭錦旗人民政府於2010年10月25日作出杭政複決字〔2010〕19號行政複議決定書。同時,對錫尼鎮人民政府於2007年6月4日作出的《錫尼鎮人民政府關於巴音布拉格嘎查牧民張世成草場四至界線的意見》(錫政發〔2007〕35號文件)一併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或於六個月內向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杭錦旗人民政府
  2017年4月6日以上是關於撤銷行政複議決定書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