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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正行政複議申請材料有哪些規定

1、補正的時間。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行政複議機構對收到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在5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在5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否則可推定自動受理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申請補正的目的,是要確定材料不全或內容不清的行政複議申請是否應當受理,只有在行政複議機關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前,要求申請人進行補正才有意義。

補正行政複議申請材料有哪些規定

2、補正的形式。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向申請人發出書面的行政複議申請補正通知。補正通知在形式上應當是書面的,在內容上應當包括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

3、補正後的處理方式。對於補正後的行政複議申請,根據不同的情況,行政複議機關可以作出以下幾種處理決定:

(一)受理。申請人補正行政複議申請後,行政複議申請符合受理條件,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其行政複議申請,受理期限應當自收到補正後的行政複議申請材料之日起算。

(二)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材料補正後,如果發現仍不符合受理條件,行政複議機關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三是告知。補正後,如果發現行政複議申請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權受理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此外,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行政複議申請權利。行政複議機關對其申請無需作進一步的處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請人因正當理由逾期不能補正,比如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則不能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複議申請權利,而要從行政複議便民利民的原則出發,可以在補正期限上適當放寬,以維護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

所以實際生活中當遇到類似的行政複議材料補正的情況時,就需要按照上述的相關規定來處理,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否則的話相當於自己放棄了補正的權利,那麼有問題的申請材料自然就不會再被受理,因此一定要重視補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