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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許可程序規定是怎樣的?

一、城市管理行政許可程序規定是怎樣的?

城市管理行政許可程序規定是怎樣的?

城市管理行政許可程序規定是首先是需要當事人自己提出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採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係的內容。

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

二、行政許可期限規定是什麼?

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鑑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但行政機關應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籤、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關於以城市管理這個方面,我們國家是有非常明確的法律規定的,比如説行政管理機關對許行政許可是有非常嚴格的把握的,通常狀況之下的話,必須要經過行政許可同意之後才能夠從事某項事項,否則的話就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