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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救濟怎麼辦?

一、被申請人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救濟怎麼辦?

被申請人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救濟怎麼辦?

可以向由行政複議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責令其限期履行,對被申請人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可以向行政複議機關反應,不需要寫申請。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申請人不履行復議決定的。當申請人不履行終局的複議決定,或者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復議決定的,則根據複議決定內容的不同而採用不同的措施:

(1)如果複議機關作出的是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決定的,則由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如果複議機關作出的是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決定的,則由複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申請行政複議需要什麼材料?

1、行政複議申請書。申請書中應載明申請人基本信息、被申請人名稱、明確具體的複議請求及相關事實與理由。

2、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3、如需委託,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委託律師的,還需提交律師事務所函、律師執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4、申請人的聯繫方式,委託代理人的聯繫方式。聯繫方式主要是常用手機號或者常住地址,以便於溝通、協調和文書送達。

5、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6、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7、證明自己主張的相關證明材料。

出現這種情況,可以向上級機關申請限期履行,申請行政複議時,需要攜帶行政複議申請書,申請書中應該註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基本信息。還應攜帶申請人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提供申請人的聯繫方式,如果委託他人代為辦理,還有提供委託代理合同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