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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管轄法院的確定是怎樣的?

一、刑事訴訟管轄法院的確定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管轄法院的確定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管轄法院的確定是原則上應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2、有管轄權的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將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3、對罪犯在服刑期間發現漏罪及又犯新罪的管轄:發現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犯罪沒有受到審判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轄。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間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獲並發現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被緝捕押解回監獄後發現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在中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後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在中國領域外的中國航空器內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後該航空器在中國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在國際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轄,按照中國與相關國家簽訂的有關管轄協定執行。沒有協定的,由犯罪發生後列車最初停靠的中國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中國公民在駐外的中國使領館內的犯罪,由該公民主管單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單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港、澳、台同胞告訴的,應當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者其他能證明本人身份的證件。

6、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犯罪,由該公民離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刑事案件管轄規定內容是什麼?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關於刑事類型的案件也是需要確定一下管轄法院的。通常情況之下都是由當地的犯罪行為地人民法院對此進行一定的關係。如果説有管轄權的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對此發生爭議的情況之下,是可以協商來解決,協商不成的話是上級法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