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行政複議範圍的規定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不符合行政複議範圍的規定法律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的第八條。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對於不符合行政複議範圍內的情況是有着明確的規定的,相關部門會對不符合行政複議的申請會進行駁回的處理。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複議申請被受理後,該具體行政行為暫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有待複議機關作出複議決定;
(2)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②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④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4.申請人的起訴權受到抑制
即申請人在法定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行政複議的內容是什麼?
1、行政複議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為。行政複議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借用法院審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審查行政複議,即行政複議機關作為第三人對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
2、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和糾錯機制。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對下級或者政府對所屬的行政機關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的一種監督和糾錯行為。
3、行政複議是國家行政救濟機制的重要環節。行政救濟包括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行政複議、行政監督。行政複議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種。
如果行政複議申請不被受理的話,應當在什麼樣的期限之內通知當事人。由於行政複議是對於公民權利的一種保障,也是對於行政部門權力的一種制約,所以在行政複議的過程當中,必須要實施保護公民的權利,及時的給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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