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為起訴時間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行政不作為起訴時間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行政複議,行政機關應當履行而沒有履行而導致當事人利益受到損害時,公民可以在任意時間內提起訴訟,但是最長不能超過自知道行政機關不作為之日起兩年內請求。
公民在提出申請事項時,行政機關即使不批准也要給其書面答覆。因此,如果公民在法定的時間內沒有受到行政機關的任何迴應,當事人可以先向行政機關詢問情況,仍不予答覆則可以在期間屆滿之日起二個月內提起訴訟。
當事人在提起訴訟後,可以請求行政機關履行職能,需要提出申請的公民可以補充資料後再次申請。但如果當事人已經沒有履行的需要,則可請求行政機關賠償當事人因不作為而遭受到的財產損失。
二、如何界定
理論界大體有四種主張:程序説主張,應從行政程序方面區分行政作為與行政不作為,只要行政主體作出了一系列的實質性程序行為,即表現出積極的作為狀態,無論該行為在實質內容上反映的是‘為’或‘不為’,都應該是行政作為,反之就是不作為。因此, 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負有作為的法定義務,並有作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為的行為。(黃志強《行政不作為相關法律問題探析》) ;實質説主張,行政不作為是行政主體消極地不做出一定的動作,但要分方式的不為和內容的不為。方式有‘為’,但反映的內容是不為,則是形式上有‘為’而實質上‘不為’,也是不作為。“(陳小君、方世榮《具體行政行為的幾個疑難問題識別研析》);違法説主張,在行政違法理論中,沒有合法的不作為。行政不作為就是行政不作為違法,是指行政機關、其他行政公務組織或公務人員負有法定的作為義務卻違反該規定而不履行作為義務的行為。(楊解君《行政違法論綱》);評價説主張,討論行政不作為以及對其提起訴訟的前提是不作為存在着違法的可能性,而非現實性,行政不作為違法只能是審查後的結果,而非提起審查前的結論。
為了更好的督促和確保公職人員能夠積極的完成相應的工作以及職責,國家也是規定了當出現了任何的行政不作為等行為後,不僅會影響到公民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不利於樹立國家的相關形象,所以在發現了任何的行政不作為行為後,當事人是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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