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院有行政裁決嗎?
一、勞動仲裁院有行政裁決嗎?
沒有,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勞動爭議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不屬於行政裁決,而是屬於準司法裁判。勞動仲裁是一裁終裁製,協商通過勞動仲裁解決的,仲裁之後就要執行,不服在進行訴訟。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仲裁法規定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幾類特殊勞動爭議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員工審理勞動仲裁需要帶上什麼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3、有委託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複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係的法律資料;
4、被申請人工商註冊信息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或證書等)。
綜上所述,發生勞動糾紛中,仲裁是解決的主要辦法,員工準備好仲裁申請書等材料,去當地仲裁委員會立案。仲裁裁定是民事裁定書的一種,仲裁委員會不具備行政裁決的權利。仲裁書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雙方都沒有提出異議則應當按照裁決書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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