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議與訴訟的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表示,法律意義上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這兩種形式都是屬於權利救濟手段,它們在名字上是不同的,當然它們在法律上的含義也存在很大的差別,但是,複議與訴訟之間還是存在着密切的聯繫的。那麼,在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上,到底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之間有什麼區別和聯繫呢?下面就對這個問題進行一個簡單的分析和介紹。
首先,我們需要先了解並且分析一下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之間的相同點有哪些。總的而言,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意義上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都是屬於解決行政爭議,並且對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予以監督,而且對行政相對人遭到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侵害給予救濟的一種法律制度。
具體而言,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之間的聯繫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是它們二者之間產生的根據是相一致的,表現為都是以行政爭議的存在為基礎,並且是人們用來解決相關行政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
第二,它們二者之間的目的和作用也是相同的。即二者都是以去防止或者去糾正違法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作為行為目的,並且是要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效益為對象的,而且是由具有保障和監督功能的相關行政機關作為執行主體的一種法律行為。
第三,它們二者之間的審查對象也是大致相同的。主要表現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二者都是以行政爭議為它們的處理對象,並且都要對具體的行政行為有沒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定性和審查,但是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其中複議機關是作為我國的行政機關,因此它的審查範圍相對而言要寬一些。
第四,它們二者的產生的條件也是相同的。即二者都是一種根據法律法規進行申請啟動的行為活動。除此之外,着兩種程序的開始,需要依賴於相對人的申請。
第五,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都是一種權利救濟手段。第六點相同之處是,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都必須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這一點我們需要予以注意。
由此可以見得,在法律上,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是存在着許多的共同點的,但是,它們二者畢竟是解決行政爭議的兩種不同方式,因此,它們二者相互間也是存在着明顯不同和區別的,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是,處理機關不同。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機關,後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機關。
第二是性質不同。這是由於處理機關的不同決定了它們行為性質上的區別。
第三點是它們二者的受案範圍也是不同的。即行政複議範圍大於行政訴訟範圍。
第四個明顯的區別在於,它們二者之間的審查標準也是不同的,主要表現在,行政複議是對具體行政行為有沒有合法,以及是不是適當的進行一個審查;但是,行政訴訟的原則要求它只對具體行政行為有沒有合法進行審查就可以了。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我國法律意義上,複議和訴訟之間的聯繫和區別了,希望大家能夠對它們之間的關係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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