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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發現違法行為起始時間是什麼時候?

對於行政處罰的具體涵義有兩種,狹義的行政處罰一般都是特指行政機關等行政主體,可以依法有權利對違反行政法規規定的當事人予以處罰的行為。而廣義的行政處罰不僅有以上的內容之外,還包含一些企業、事業型單位規定的行政人事處罰。行政處罰發現違法行為起始時間是什麼時候?

行政處罰發現違法行為起始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行政處罰發現違法行為起始時間是什麼時候?

所謂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是指在違法行為發生後,對該違法行為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未發現這一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的事實,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才發現的,對當時的違法行為人不再給予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要正確理解該條的規定,應把握三點:

(1)該條的“發現時間”是指行政機關的立案時間,不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時間。

(2)行政處罰追究時效的期限是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之日”是指違法行為完成或者停止日。如運輸違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時間,應當從最後一天將違禁物品轉交他人起開始計算。對於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如某公民自從接通電源時就開始偷電,該案的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應當從該公民停止偷電之日起計算。又如某人違法佔地建住宅,其行為的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應當從某人拆除住宅,退出土地之日起計算。

(3)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期限內發現違法行為,但最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超過行政處罰追究期限的,對這種情況法院不以超出行政處罰追究時效處理。

二、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是訴訟的一種有效方法。

行政訴訟法是規範行政訴訟活動和訴訟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規定人民法院、訴訟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及其在訴訟活動中形成的訴訟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行政訴訟是一種訴訟程序法,主要是確定訴訟參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關係的法律規範。

以上全文便是行政處罰發現違法行為起始時間是什麼時候的相關內容,行政處罰發現違法行為的開始一般是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的查處開始,一直到最後做出行政處罰的判決,這期間也叫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如果過了這個期限還沒有進行行政處罰的,就會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