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行政複議時效如何處理?
一、超過行政複議時效如何處理?
超過行政複議時效的一般行政部門有權不予受理。行政複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二、行政複議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一)行政複議所要處理的是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發生的行政爭議。這裏的行政爭議,是指行使行政的權力的主體在行使行政管理權限的過程中,與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即行政相對人之間發生的糾紛。行政複議所要處理的行政爭議,核心是行使行政的權力的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是否適當。這也是行政複議制度與行政調解制度之間的一個重要區別。
(二)行政複議所要審查的對象是具體行政行為,同時附帶審查部分抽象行政行為。行使行政的權力的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可以分為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兩類。行政複議所要審查的對象,主要是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因為這些具體的行政行為,直接關係到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即行政相對人的權益。抽象行政行為,如行政主體制發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原則上不屬於行政複議的審查對象。但是,當抽象行政行為即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成為行政主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時,則可以一併進行審查。
(三)行政複議所採用的方式原則上是書面審查,必要時也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所謂書面審查,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對行政相對人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從證據材料、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方面進行審查,判斷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方式。採用書面審查,無須申請人、被申請人以及證人等當面進行質證,可有效提高行政複議案件的辦理效率。所謂聽證方式,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在審理行政複議案件時,召集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事實、證據、依據以及程序等進行陳述、舉證、質證和辯論,然後再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方式。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對於申請行政複議的時效有着明確的規定和限制,超過六十天才提起的行政複議是不會被受理的,且是有可能被駁回的,如果當事人確實有特殊的情況不能再規定的時限範圍內進行申請的,可以向當地的行政部門及時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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