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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行政複議時效向發院起訴可以嗎

一、超過行政複議時效向發院起訴可以嗎

超過行政複議時效向發院起訴可以嗎

過了複議期限申請行政複議後,複議機關不予受理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行政複議機關的確定

1、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2、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

3、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4、對海關、金融、國税、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三、行政複議決定書如何拿到

1、行政複議決定書有以下四種送達方式。分別是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

2、直接送達是登記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在宣告後將決定書當場交付給被處罰社會組織的負責人,並由其負責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即為送達;其負責人拒絕簽名和蓋章的,由案件承辦人員在《送達回證》上註明。

3、通過其他方式都無法送達時,適用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可以在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互聯網等媒體上刊登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為60日。公告期滿後,即視為送達。登記管理機關採用公告送達方式的,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行政複議書是在送達的情況下就開始有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在不服氣的情況下,需要在收到複議書的六十天之內申請複議,否則逾期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是不進行受理的,所以一定要把握住具體的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