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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立案標準及司法解釋是怎麼規定的

一、尋釁滋事立案標準及司法解釋是怎麼規定的?

尋釁滋事立案標準及司法解釋是怎麼規定的

尋釁滋事立案標準及司法解釋不能一概而論,尋釁滋事的行為包括以下幾種,立案標準不能一概而論: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三、涉嫌尋釁滋事罪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有哪些權利?

(一)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二)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案件有關情況;

(三)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

(四)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四、涉嫌尋釁滋事罪偵查期間可以監視居住的情形有哪些?

偵查期間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在尋釁滋事案件中,必須根據犯罪嫌疑尋釁滋事的行為才能相對應的分析立案標準。比如犯罪嫌疑人強拿硬要公私財物,一般涉案數額在1000元以上的涉嫌尋釁滋事罪,對他人進行追逐、辱罵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