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行政 > 行政複議

超過時效的行政複議可以提起嗎?

一、超過時效的行政複議可以提起嗎?

超過時效的行政複議可以提起嗎?

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是自知道或應該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如果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已過,但沒超過三個月(自知道或應該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可以向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41條、4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行政複議的原則

(1)一級複議原則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再向複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制度。

(2)行政複議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的原則。

(3)書面審查為主的原則。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書面審查也就是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向複議機關提交與案件有關的材料,複議機關對材料進行審查即可。

行政複議超過了申請時效的,如果複議機關受理了申請的就有效,不受理的就無效,如果複議機關不受理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利益,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是自知道或應該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

標籤:時效 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