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是行政行為嗎
一、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是行政行為嗎
是的,在複議機關不予受理複議申請的情況下,有兩種法律救濟手段供當事人選擇:一種是直接起訴原行政行為。因為可能對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實質上仍是原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複議機關儘管沒有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但在法律沒有規定行政複議必須是前置程序的情況下,並不影響當事人直接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並且直接起訴原行政行為還有利於從根本上解決行政爭議。
另一種是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如果當事人堅持認為複議機關應當受理其複議申請,也可以以複議機關不作為為由提起訴訟。但是,無論是直接起訴原行政行為還是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都不涉及另一機關作共同被告問題。
因此,如遇到複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時,在法律沒有規定行政複議必須是前置程序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選擇直接起訴原行政行為,或者是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這兩種途徑只能選擇其中一個,不能同時進行,如同時進行則屬於重複起訴。但在法律規定行政複議必須是前置程序的情況下,當事人需要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不能直接起訴原行政行為。
二、行政複議效力的具體表現
①行政複議決定為終局決定時,無論當事人意思表示如何,行政複議決定書已經作出並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提出再複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②行政複議不是終局裁決時,當事人因不服行政複議決定而提起訴訟後,原行政複議決定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政複議決定從起訴期屆滿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
③行政複議決定訴訟在訴訟期間,除非被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或者原告申請停止執行的,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回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益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或法律、法規個別規定停止執行的以外,行政複議決定一般仍具有執行力。
目前來説,如果對行政行為不符的情況下,可以選擇行政訴訟或者是行政複議出了一些特殊的案件,必須要先進行行政複議才能夠申請行政訴訟,以外其他的案件都可以選擇直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是直接申請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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