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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流程有哪些

行政複議流程有:
一、申請。
(一)時效。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二)條件。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屬於依法可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受理。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三、審理。
(一)送達行政複議書副本,並限期提出書面答覆。
(二)審閲複議案件有關材料。
(三)調查取證,收集證據。
(四)通知符合條件的人蔘加複議活動。
(五)確定複議案件的審理方式。
四、決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期限,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
《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
《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二條
《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

行政複議流程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