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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投訴舉報答覆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對投訴舉報回覆不服,不符合行政複議條件不可以複議。

對投訴舉報答覆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信訪答覆是信訪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他人反映情況作出的解釋、答覆,並未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造成影響,不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徵,故信.訪答覆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複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申請行政複議一定要確定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讓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失,那麼才可以依法的申請,如果只是對一個答覆不服,那麼是不在行政複議的範圍之內,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這樣才能收集證據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