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行政複議範圍是什麼
一、不可行政複議範圍是什麼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所屬公務員或其他工作人員作出的考核、任免、升降、辭退、迴避等人事處理決定、工資福利待遇等事項的處理決定和行政處分;
4.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5.上級行政機關責令下級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6.行政機關對信 訪問題作出的沒有規定新的權利、義務的重複處理行為或者解釋性答覆;
7.行政機關落實歷史遺留政策問題的行為;
8.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9.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10.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
11.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12.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的行為。
二、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1.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2.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3.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5.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
6.屬於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範圍;
7.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複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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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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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複議需要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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