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經哪裏同意
一、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經哪裏同意
撤回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同意,申請人可以在行政複議決定做出前自願提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需要注意的是,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後不得再以同一事實理由提出複議申請。所以撤回行政複議申請需要三思。
如果處理的行政機關是某市政府,就向他的上一級政府即省政府遞交;如果處理的是省政府某個局(廳),可以選擇:直接向省政府遞交,也可以選擇向他的上一級部門遞交。如認為省國土資源廳不公正地處理,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既可以向省政府交複議申請書,也可以向國土資源部交複議申請書。但是,實施處理的部門如果是海關、金融、國税、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體制的行政機關,只能向他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了,當地政府對這些行政機關沒有管轄權。
二、申請複議流程怎麼走
複議的流程:
1、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並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2、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複議機關提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且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複議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七條 公安行政複議機構自收到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應當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決定不予受理,並制發《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三)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權受理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所以在實際生活中,如果對行政決定或者處罰不滿的話,那麼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當然申請後只要行政複議還沒有出結果,也是可以撤銷的,不過大家在申請之前最好是考慮清楚,免得做一些無用的工作,撤銷後如果再想申請的話那麼就要換理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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