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行政複議申請不得再以同樣的理由申請嗎?
一、撤回行政複議申請不得再以同樣的理由申請嗎?
是的,複議申請撤回複議申請後,不能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申請複議,但如果是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是重新申請複議。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自願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行政複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複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行政複議的時效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得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對於上述規定,有人將其理解為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中止,有人則認為這屬於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延長。這兩種看法是從不同角度得出的不同結論:申請期限中止側重於期限的法定性,即60日的法定期限不能突破,最終導致的“延期”申請的合法性,需要從期限中止角度加以理解。而期限延長的説法,更強調實際結果,最終的結果也是延長了申請的期限。
三、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1.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2.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3.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5.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
6.屬於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範圍;
7.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複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所以申請行政複議的時候首先要注意對應的申請時效,一定要在規定的有效期內申請,如果申請之後有撤回的情況,那麼撤回後就不能再以同樣的理由再去申請行政複議,想要申請的話必須要換其他的理由了,同時要滿足申請行政複議的條件。
-
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中應當履行的義務有必要執行嗎?
一、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中應當履行的義務有必要執行嗎?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中應當履行的義務有必要執行的。如果行政複議申請不被受理的話,應當在什麼樣的期限之內通知當事人。由於行政複議是對於公民權利的一種保障,也是對於行政部門權力的一種制約,所以在行政復...
-
對於交通處罰書不服要怎麼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於交通處罰書不服要怎麼申請行政複議?對於交通處罰書不服的申請行政複議的方式是:向交管部門提起行政複議的申請;交管部門受理審查;給出最終的結果。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如果對公民的利益產生侵害,公民有多種救濟手段,申請複議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行政...
-
經過複議的案件怎麼確定被告?
律師解析:經過複議的案件確定被告如下:1、如果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2、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如果是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
不可行政複議範圍是什麼
一、不可行政複議範圍是什麼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2.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3.行政機關對所屬公務員或其他工作人員作出的考核、任免、升降、辭退、迴避等人事處理決定、工資福利待遇等事項的處理決定和行政處分;4.不具有強制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