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法院可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一、不服法院可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對法院判決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複議,但依法可提起上訴和再審程序。
1、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2、《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和申訴規定。
第二百一十六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四十一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怎樣申請行政複議?
第一,申請人提出複議申請;第二,複議機關受理申請後,在七天內把複議申請書的副本或者是複印件發給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在收到相關資料之後要之在十日內提出書面的答覆;第四,複議機關進行審查和調查,並且提出和通過複議意見,第五,複議機關製作複議決定書。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所以當事人如果是在一個法院的判決結果下來之後,對法院的判決結果不服從,那麼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作出該判決的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發起上訴,由這個上一級法院對當事人的案件受理之後再進行審理,而當事人如果是對行政機關的一些決定不服,才可以直接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它只針對於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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