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確認申請行政複議是否可以?
一、不服行政確認申請行政複議是否可以?
不服行政確認申請行政複議是可以的,相關規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該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行政確認相關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安部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公安部申請行政複議。
2、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縣(市)公安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公安機關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該公安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3、對城市公安分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城市公安分局隸屬的城市公安局申請行政複議。
4、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公安廳、局直屬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直屬公安局、公安分局隸屬的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5、對公安派出所依法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公安派出所隸屬的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打架鬥毆等情節輕微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負擔醫療費用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當事人不服的,按照行政複議法第8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6、對市交警支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複議的案件,由其隸屬的市公安局承辦。對交警大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複議的案件,交警大隊隸屬交警支隊的,由交警支隊承辦,交警大隊隸屬縣級公安機關的,由所屬縣級公安機關承辦。
行政確認是可以進行復議的,如果對於處理的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但是複議的行為必須在結果出具之後的六十天之內提出,並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上級部門會審理是否會進行受理如果超過複議時效的,有關部門有權不受理。
現實生活當中,目前行政確實也是屬於我們國家行政機關所作出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對於這種行政確認的不服的,是可以提出行政複議或者説是行政訴訟的,但是需要在60天的時間之內提出這樣的一種行政複議協議的,這是時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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