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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執行司法拘留不服複議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一、對執行司法拘留不服複議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對執行司法拘留不服複議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提出。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五日內作出決定,並將複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如果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申請人既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提出申請的人員應當同時向法院提交複議申請書原件、拘留決定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以及證明拘留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證據材料。

司法拘留是什麼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的,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就屬於司法拘留的一種。司法拘留的最高期限為十五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複議,拘留期內,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同時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第113條規定,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二、司法拘留的期限和執行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在我國是存在着多種救濟措施的,比如説關於執行拘留這個問題,如果不滿意的話,可以提出行政複議,行政複議當然是有一定期限規定的,法律當中是説收到決定書的那一天開始進行計算,具體的時間是三天,超過這個時間就無法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