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第三人怎麼確定?
在行政訴訟法種有規定,如果有對起訴的行政行為有直接或者間接利害關係的公民,公司法人,是可以當作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的,那麼行政處罰第三人如何確定呢?下邊本站的小編為大家找到以下法律依據供大家學習。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第三人蔘加訴訟有利於準確查明案件事實,及時解決糾紛,減少訴累,其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什麼樣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與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行政訴訟法未作具體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院行訴法解釋》)和司法實踐,對行政訴訟第三人作一歸納、探討。
第三人總體上可以分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證人型第三人。
一、所謂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訴權但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起訴訟 ,而是參加到他人提起的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主要有:
1、行政處罰案件中未提起訴訟的共同被處罰人。行政機關在一個處罰決定中對多人進行處罰,其中一部分提起訴訟,另一部分未提起訴訟的處罰人可以作為第三人。
2、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包括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等)行為進行處罰案件中的被處罰人或者被侵權人。
3、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進行裁決案件的當事人。依法由行政機關進行裁決的民事權益爭議,一方當事人或一部分當事人提起訴訟,其他未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應當作為第三人。
4、根據《最高法院行訴法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聯營企業、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企業中的一方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另一個可以作為第三人。
5、根據《最高法院行訴法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不服行政機關處分其土地的行為提起訴後,該土地的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權人可以作為第三人。
6、根據《最高法院行訴法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非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不服其企業被行政機關注銷、撤銷、合併、強令兼併、出售、分佔或改變企業隸屬關係的,該企業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二、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其訴訟地位相當於被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主要有:
1、應當追加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行政機關。幾個行政機關共同實施某一行政行為,原告不服,只起訴其中的一部分,不同意追加其他行政機關為被告,則這些行政機關應作為第三人。
2、與行政機關共同署名作出行政行為的非行政機關。如果其不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應不具備被告的資格,但可能要承擔行政賠償責任,所以應通知其作為第三人。
3、複議機關或作出行政行為的原行政機關。複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起訴後,複議機關可以作為第三人。複議機關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機關行為的原行政機關應當作為第三人。
三、證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主要作用是協作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第三人。主要有:
1、與原告的被查處行為有批准關係的行政機關。如行政機關認為原告的行為違法予以處罰,而其該行為經過了另一行政機關批准,批准原告進行該行為的行政機關應當作為第三人。
2、被行政機關賦予某種權利或資格的公民或組織。行政機關賦予某公民或組織某種權利或資格,他人認為行政機關的該行為侵犯了其相鄰權或公平競爭權而提起訴訟的,則被賦予權利或資格的該公民或組織應當作為第三人。
3、行政機關認為經營者經銷的產品不合格或容量不足,對其進行查處的,該產品的生產者應作為第三人。因為質量不合格或密封產品的容量不足,主要責任在於生產者。原告如不知情,受處罰後,可向其追償。
4、行政機關認為經營者經銷的散裝產品份量不足對其進行處罰,則該經營者使用的度量衡等標準器具的生產者可作為第三人。因為份量不足可能是由於計量器具不準確造成的。
通過本文對於行政處罰第三人的相關解釋和法律法規,我們確定了第三人的幾種確定方法和類型。我們知道第三人在大概可以分為原告第三人,被告第三人和證人第三人。不同型第三人在行政處罰種的作用是不一樣的。如果你對第三人還有其他不明白的,歡迎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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