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第三人的規定是什麼?
1、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以兩個以上當事人為對象所形成的行政法律關係中,原告以外的當事人與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影響到原告與他人之間特定的民事法律關係;
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原告與其他行政機關之間的特定行政法律關係。
行政訴訟第三人的特徵
1、行政訴訟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對人;
2、行政訴訟第三人是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人;
3、行政訴訟第三人蔘加訴訟,必須是在訴訟開始之後和審結之前;
4、行政訴訟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方式有主動申請參加訴訟和人民法院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兩種。
行政訴訟第三人訴訟方式
行政訴訟第三人可以由主動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
1、主動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2、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應當通知其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如行政機關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係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係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係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或者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均為“有獨三”,即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行使申請調取證據、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生效裁判等權利。
其次,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雖然都是“有獨三”,但根據具體情況,還是要區分原告型第三人和被告型第三人。
最後,不管是原告型第三人還是被告型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時間都必須在第一審程序尚未作出判決前。如果一審法院應當通知第三人而未通知的,屬於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二審法院應當依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其實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與行政機關的關係是十分的密切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相關的行政機關不合法的行為的時候,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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