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申請書期限是多久?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期限是多久?
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規定適用。法院應當自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強制執行,否則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會依法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根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明確具體進行執行,強制民事義務人履行其所承擔的義務,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間為兩年。申請執行是小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強制執行後還是不還錢怎麼辦?
強制執行後仍然拿不到錢的,可以採取其它執行措施,包括錄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等。
如果被執行人確實無履行能力的,可申請法院暫時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後,可隨時恢復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
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241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242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綜上所述,債務人不履行生效判決所載明的給付金錢的義務,債權人有權依法向下達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執行局會依法傳喚債務人,並要求其出具財產清單,並在“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指揮系統”之中查找被執行人的相關財產線索,發現對方的不動產,會立即予以查封,用於執行生效判決。
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之後還是不還錢的話,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物,可以進行典當和拍賣來還款的。但是強制執行一定要在有效期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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