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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多人併案處理是否合理

一、行政處罰多人併案處理是否合理?

行政處罰多人併案處理是否合理

行政處罰多人併案處理是不合理的,行政處罰併案處理的條件是:

1、必須是同一個行政相對人。若不是同一個行政相對人,不存在合併處罰的問題。

2、必須存在兩種以上違法行為。這是合併處罰的前提條件,若不存在兩種以上(含兩種)違法行為,談不上合併處罰。

3、必須是同一個法律關係。

二、行政處罰的方式有哪些?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是治安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1)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2)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3)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4)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三、行政處罰的特徵有哪些?

1、決定並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為特定的行政主體。行政處罰只能由擁有行政職權的行政主體決定並實施,其他任何組織、個人不能決定並實施行政處罰。

2、行政處罰只適用於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這裏的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是指違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3、行政處罰的對象一般為被認為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即行政法律關係中的外部相對人,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

4、行政處罰是違法者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一種表現形式。行政法律責任是行政法律關係主體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既包括行政主體因違法或不當行政而應承擔的責任,也包括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而因承擔的責任。

5、行政處罰是一種以制裁為內容的具體行政行為。它以直接限制或剝奪相對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為內容,是由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並由特定的行政主體實施的帶有強制性的國家制裁措施,是一種可以懲戒性義務的行政處理決定。

綜上所述,在行政處罰案例中,是同一個行政相對人有多種違法行為的,且這些違法行為都適用同一個法律關係的情況下才能併案處理。行政處罰跟刑事處罰是不一樣的,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要併案處理也得符合法定條件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