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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案件合併的情形

合併執行的適用條件:
1、必須是同一個行政相對人,合併處罰必須是針對同一個行政相對人,若不是同一個行政相對人,就不存在着合併處罰的問題。
2、必須存在兩種以上(兩種)違法行為。存在兩種以上違法行為,這是合併處罰的前提條件,若不存在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則談不上合併處罰。
3、必須在一定的行政法律關係中,比如行政相對人既有違反《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的行為,又有違反《刑法》的行為,那麼,質監部門不能對違反行政相對人《刑法》的行為合併處罰。
4、必須由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實施,比如A企業同時存在無證生產、假冒廠名以及無營業執照的違法行為,那麼質監部門只能僅對無證生產和假冒廠名合併處罰,而不能對無照經營行為也合併處罰,應交由工商部門處理。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三十八條
一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可以製作一份決定書,分別寫明對每種違法行為的處理內容和合並執行的內容。

行政處罰案件合併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