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期限是多久?
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期限是多久?
規劃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限期拆除等行政處理決定。60日內無法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 其他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30日內無法作出處罰決定的,經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
一、各類案件的辦理、執行期限
第一條 規劃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限期拆除等行政處理決定。60日內無法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
其他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30日內無法作出處罰決定的,經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
第二條 執法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等行政處理決定後,當事人在執法部門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執法部門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應當自法定可以實施強制執行之日起3個月內執行完畢。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執法部門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法部門依照城鄉規劃法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拆除又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執法部門應當自法定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二、立案、結案以及辦案期限的計算
第三條 執法部門對報案、控告、舉報、羣眾扭送或者當事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受理,進行登記,及時審查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事項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決定立案;對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但經過審查發現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違法或者依法不予處罰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決定不立案;
(二)對屬於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執法部門處理,並告知報案人;
(三)對不屬於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日內告知報案人或者當事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第四條 執法部門應當自下列情形成就之日起7日內結案:
(一)不予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
(二)作出行政處罰等處理決定,執行完畢或者終結執行,且執法部門收到執行文書、罰款繳納票據等執行材料的;
(三)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且執法部門收到司法機關案件移送文書的;
(四)其他需要結案情形的。
第五條 案件的辦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第六條 下列期間不計入案件辦理、執行期限:
(一)需要檢驗、檢測、鑑定等技術手段調查取證的期間;
(二)需要其他行政機關認定案件相關事項的期間;
(三)聽證的期間;
(四)公告、郵寄送達文書的公告、在途期間;
(五)中止調查或者執行至恢復調查或者執行的期間;
(六)執法部門與當事人達成行政強制執行協議後,協議執行的期間。
第七條 需要延長案件辦理期限的,執法部門應當在辦理期限屆滿5日以前,辦理延長辦案期限手續並明確延長辦案的期限。
綜上所述,在相關的機構收到報案線索之後,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及時的立案偵查,並在規定的時間之內作出行政處罰。同時,執法部門在製作好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後,也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將文件送至規定的部門。同時,作為執法部門,也要做好自己的分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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