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處罰權發生爭議的怎麼辦
一、對行政處罰權發生爭議的怎麼辦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對於不同的行政機關他們共同的上一級機關也有所不同,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如果爭議各方是同一政府所屬的兩個以上工作部門,行使指定管轄權的機關就是本級人民政府,如:縣工商局和縣物價局之間發生行政處罰管轄權爭議,指定管轄機關就應該是該縣人民政府。
第二,如果爭議各方是不同級政府所屬的兩個以上工作部門,則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這兩個以上部門都隸屬於同一個行政主管部門,就由這個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即可;如果兩個以上的部門不屬於同一個行政主管部門,則應當由他們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指定。
第三,如果爭議各方是兩個以上人民政府,如:同一個市所屬的兩個縣政府對行政處罰管轄發生爭議,這個市人民政府就可以對該行政處罰案件作出指定管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二、發生管轄爭議的原因
第一,行政機關職責不清,對社會生活、公共事務的管理互有交叉,因此表現在對行政違法行為的管轄上也必然是互有交叉,權責不明確,無法按職能真正落實管轄。
第二,由於我國的行政處罰制度還不完備,由於行政違法活動的錯綜複雜、法律、法規之間規定也存在着競合問題,因而,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出現對一個行政違法活動幾個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也是客觀存在的。
第三,由於一個行政違法案件可能連續、持續或者牽連幾種行政違法行為,而這些違法行為可能涉及幾個地區、幾個部門的行政機關,這種共同管轄問題在行政處罰實踐中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各部門對誰實施管轄協商不成,也會出現管轄爭議問題。第四,還必須指出,在目前行政處罰實踐中,在對行政違法案件的管轄問題上,一些部門不是從國家的利益出發,而是受利益趨動,從本部門的利益出發,對自己有利的爭着管,對自己不利的無人管,因而加劇了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案件互相推諉或者互相爭奪管轄權的矛盾。
在日常生活當中如果遇到行政處罰在管轄權上有爭議的時候,可以根據相關的規定來進行處理,一般是向上一級的行政機關進行報警來指定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每一個行政機關都有自己的管轄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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