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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管轄權爭議的

行政處罰管轄權爭議的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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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怎麼解決?

行政處罰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