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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處罰權發生爭議時的處理辦法是什麼?

一、對行政處罰權發生爭議時的處理辦法是什麼?

對行政處罰權發生爭議時的處理辦法是什麼?

對行政處罰權發生爭議的,需要向上機的行政機關申請制定具體的管轄權利。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出現需要相關的機構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如果行政處罰權出現重疊無法確定的時候,需要向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權。

對行政處罰權發生爭議的,需要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觸犯了我國法律的並不是所有處罰都是刑事處罰,還有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一般來説行政處罰比刑事處罰在形式上要輕鬆許多,起碼不會判有期徒刑,但是也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定,有些行政處罰判處的罰款不一定比刑事處罰少。

二、行政處罰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行政主體。應當注意兩點:

第一,某一特定行政機關是否擁有處罰權和擁有何種、多大範圍內的處罰權,都由法律、法規予以明確的規定;

第二,雖然行政處罰權主要是屬於行政機關的,但如果經由法律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權亦可由被授權、被委託的組織行使。

(二)行政處罰的對象是作為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這一點使之區別於行政機關基於行政隸屬關係或監察機關依職權對其公務員所作出的行政處分。

(三)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相對方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也就是説,只有相對方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才能給予行政處罰;再則,只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處罰的行為才可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不能處罰。

(四)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這種制裁性體現在:對違法相對方權益的限制、剝奪,或對其科以新的義務。這點使之既區別於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又區別於授益性的行政獎勵行為或賦權性的行政許可行為。

行政處罰包含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法規規定的各種行政處罰;人身罰也稱自由罰,是指特定行政主體限制和剝奪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人身罰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