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處罰管轄權爭議的案件如何處理?
對行政處罰管轄權爭議的案件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管轄權。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簡稱為:屬地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1、特別管轄:
特別管轄是級別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的一種例外。在行政實踐中,如我們嚴格遵循級別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的原則確立行政管轄權,有時無法解決行政管轄權中所出現的特殊問題。於是,有必要在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之外創設一種特別管轄權,以彌補行政管轄制度的缺陷。
2、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行政主體系統中確定同級行政主體之間首次處理行政事務的分工和權限。任何一個行政主體都有其獨立的行政管轄區域,但是,在其管轄的行政區域內,由於行政事務的繁雜而導致的分工,在行政主體之間因行政事務的管轄權會出現交叉、重疊。如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這種行政管轄權的交叉、重疊現象可以説是確立行政事務地域管轄權的現實基礎。為了確保行政主體有效地行使行政管轄權,科學地劃分行政事務的地域管轄權相當必要。
3、行政管轄權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行政主體系統中確定上下級行政主體之間首次處理行政事務的分工和權限。
在中國行政法學理論上,有學者從法理上將以下五個因素列為確定級別管轄權的標準:
(1)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或級別;
(2)對公共利益的影響程度;
(3)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影響程度;
(4)標的物的價值;
(5)涉外因素。應當説,這幾個標準對確定級別管轄具有較好的指導意義,但也存在着標準缺乏可操作性、理論欠缺正當性等方面的不足,如在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或級別的標準中,它被解釋為“相對人的法律地位較高,則由較高層次的行政主體來管轄;相對人的法律地位較低,則由較低層次的行政主體管轄。”以這樣的表述作為確定級別管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仍有較大的理論探討空間。
首先要確定違法行為發生的地點,然後由該地點縣級以上的行政機關來管轄。但是當管轄權出現爭議時,需要上報給雙方的上一級機關,由上一級機關來決定案件由哪一個行政機關來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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